政策法规
关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区限期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
关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区限期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
阅读【214】次
南京市建设委员会(通知)
宁建基字[2007]537号
关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区限期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
各建设、施工、招标代理等单位:
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减轻环境负荷、促进生态平衡、提高工程质量、促进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,是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、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。依据国家六部门《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》及《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》、《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苦味干意见》,现就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在本市主城和新市区范围内,自2007年9月1日起,凡新开工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(含2万平方米)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,必须使用预拌砂浆;2008年元月1日起,凡新开工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(含1万平方米)以上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,必须使用预拌砂浆;2008年7月1日起,全部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。
二、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、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,并按此编制工程概算;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数量、费用列入招标文件,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、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位和投标报价,否则,招标人应当认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。
三、建设工程使用干拌砂浆的应使用散装砂浆。四、对未按规定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,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《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》和《关于落实(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》的意见进行处罚。
南京市建设委员会
南京市建筑工程局
南京市市政公用局
南京市物资总会
二○○七年八月二十日